2015年12月29日,我市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75號)和《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蘇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蘇府辦〔2012〕78號),制定發布了《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昆政發〔2015〕68號)。
2021年1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與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正式施行,明確實施獎勵的范圍為“重大違法行為”;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蘇政發〔2022〕92號),正式廢止《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75號)。
現因《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昆政發〔2015〕68號)喪失了上位法依據,且與上級規范性文件《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明確的獎勵導向不符,目前已申請開展文件清理。經市政府同意,在正式廢止之前,決定暫停對《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昆政發〔2015〕68號)的執行。
附件: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